| 1. | 收集目的 |
| 客户因在本公司开设或持续操作账户而向本公司及在任何文件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将被本公司作为下列用途:(a) 与处理客户申请开设及持续操作账户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透过本港及海外的信贷报告或处理客户向本公司申请给予信贷或「孖展」安排(如适用);(b) 代购买、出售、投资、交易、收购、保管、处置及办理各种证券等有关事宜;(c) 保存有关资料,以符合本港所制订有关证券交易的条例及附属规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守则,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中央结算”)的规则及规例。 |
| 2. | 提供个人数据的责任 |
| 2.1 | 客户有责任向本公司提供所需的个人资料。如客户未有提供所需个人数据,本公司可拒绝为客户开设或持续操作账户或提供有关的服务。 |
| 2.2 | 鉴于客户在条例下的责任,当向本公司提供个人数据时,客户须确认所提供的数据正确。 |
| 3. | 资料的披露 |
| 3.1 | 本公司如认为有需要,可向处理证券、期货及期权结算的代理人或代名人、联系人、个人或法团及本公司的核数师披露客户开设账户的数据以运作客户账户或执行上述1(b) 所提及的事宜。 |
| 3.2 | 为符合本港所制定有关证券交易的条例及附属规例,证监会的守则,以及联交所中央结算的规则,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本公司可向联交所中央结算,证监会及条例所界定的财经监管机构,根据法律有权查阅等资料的政府部门,其它监管机构、个人或法团等披露。 |
| 4. | 查阅个人资料 |
| 根据条例的规定,客户可向本公司要求查阅及更改不正确的个人资料。本公司有权向客户收取合理费用以便处理有关要求。 |
| 5. | 查询 |
| 如客户对向本公司提供的个人数据有任何疑问,包括查阅及改正该等个人资料,可致函,平安证券有限公司,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29号怡安华人行401室,数据保护主任收或致电:(852) 2522 0330 / 传真号码: (852) 2545 3000 |